10.13583/j.cnki.issn1004-3780.2021.05.007
我国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机制的评述及完善审思
2020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基本勾勒出我国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适用情形、责任主体及具体矫治措施,调整和修改了原矫治措施中已被废止或在实践中难以得到适用的内容,意味着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迈向了新阶段.但现有的修订内容依然在部分问题上未作有效回应,针对专门教育矫治措施的适用对象混同、适用程序相对粗糙,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构成与定位同其权责内容的非统一性,部分规则内容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不当等问题均会对随后的立法施行带来实质影响.因而,有必要构建更为精细化的分级处遇制度,通过将现有专门教育措施区分为普通专门教育与强制教育两类,赋予司法机关强制教育的决定权,针对不同的适用对象采取强制程度不一的矫治手段.此外,还应重新审视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实质评估工作,并同现有刑事程序的内容进一步衔接,体现少年司法体系的专业性和统一性.
未成年人;分级处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少年司法
D922.7(中国法律)
2021-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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