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583/j.cnki.issn1004-3780.2014.05.013
试论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制
当前虐童事件多发,其表现和原因是多方面的。在造成严重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这种事后干预形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规制值得深入探讨。家庭和学校是两大虐待源,从源头上加以控制极具必要性。应当立足国情,重视早期介入,多措并举,加强多种形式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并完善立法,形成全面有效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以更好地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虐童、虐待源、消极虐童、行政干预、司法干预
C913.5;D912.7(社会学)
2014-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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