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的正当性基础与合法性补强——兼论社会信用法的规则设计
传统意义上的信用主要是指可以货币资金度量的经济债权债务为核心的经济信用.公共信用制度则是我国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创新性制度,目前,对于这一创新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同的理解和分歧.公共信用制度具有正当性基础,包括目的正当性、理念正当性、法律正当性和工具正当性.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当前公共信用的法...>>详细传统意义上的信用主要是指可以货币资金度量的经济债权债务为核心的经济信用.公共信用制度则是我国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创新性制度,目前,对于这一创新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同的理解和分歧.公共信用制度具有正当性基础,包括目的正当性、理念正当性、法律正当性和工具正当性.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当前公共信用的法治化程度不高,存在明显的合法性不足的问题,亟需从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等方面进行补强.围绕公共信用的立法体系以及公权力规制这两大重点问题,首先应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确立公共信用整体价值观的多层次、多维度的立法表达,同时在未来的社会信用法中专章规定"公共信用制度",以公共信用机构职权法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责任法定、失信惩戒机制法定等为规制重点,确立公共信用的顶层立法体系.
公共信用、社会信用法、正当性、合法性、失信惩戒
D922.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VHJ001
2022-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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