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企产权登记制度之废改——检讨"物权性凭证"的法律思维
理论上很少有人关注讨论国企产权登记的法律意义,一些规范性文件与法院案例认为,国企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关系的法律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可是,这种法律凭证到底是何种凭证,其与物权法及公司法有关物权/股权凭证之间是何种关系依然不清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之行为,在其本质上主要是对国有资产进行"财务...>>详细理论上很少有人关注讨论国企产权登记的法律意义,一些规范性文件与法院案例认为,国企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关系的法律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可是,这种法律凭证到底是何种凭证,其与物权法及公司法有关物权/股权凭证之间是何种关系依然不清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之行为,在其本质上主要是对国有资产进行"财务式管理"的方式,产权登记证没有物权法意义上确认产权归属的效力,最多对定性企业性质有帮助.如此产权登记将丧失独立存在的意义.因此,应当逐步废除目前独立存在的国企产权登记制度.如欲继续维持国企产权登记制度之现状,不如建立国企产权/国有资本信息披露公共平台,将国企产权登记制度转换为"国企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以提升国企监管的透明度.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物权效力
DF411(经济法、财政法)
2022-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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