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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确权的误区

引用
周汉华在《法学研究》2023年第2期撰文指出,数据不同于其他生产要素,无论是否确权,都只适宜以责任规则保护。我国法律对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的保护水平已经比责任规则要高,数据确权因此没有实际意义。数据确权只能采取权利束解决方式,这必然导致反公地悲剧的结果,阻碍数据的利用与共享。推动数据利用与共享,本质是实现网络效应。

责任规则、网络效应、反公地悲剧、生产要素、个人数据、数据利用、保护水平、企业数据、解决方式、权利束

D922.16;D923.2(中国法律)

2023-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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