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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设定的威慑逻辑及其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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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理逻辑的指引,是立法中罚款设定欠科学的重要原因.行政处罚历经从危险消除到风险预防的模式变迁,其制度逻辑也由事后的消极制裁转向事前的积极威慑.罚款设定应当从一般威慑、特别威慑和威慑补充三个维度构筑周延的预防体系:在一般威慑维度,应基于社会危害概念界定罚款责任基准,通过执法概率将罚款数额"撬动...>>详细缺乏法理逻辑的指引,是立法中罚款设定欠科学的重要原因.行政处罚历经从危险消除到风险预防的模式变迁,其制度逻辑也由事后的消极制裁转向事前的积极威慑.罚款设定应当从一般威慑、特别威慑和威慑补充三个维度构筑周延的预防体系:在一般威慑维度,应基于社会危害概念界定罚款责任基准,通过执法概率将罚款数额"撬动"至最佳水平,并妥善处置与衡平正义之间的张力;在特别威慑维度,应将剥夺不法利益作为罚款的最低标准,并根据违法行为的边际变化调整罚款强度;在威慑补充维度,应统筹协调罚款与相关民、刑责任的竞合.

行政处罚、罚款、风险预防、法律威慑

D(政治、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CFX027

2022-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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