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贿"行为定性的困境与破解
"截贿"行为在实践与理论中的讨论依然很不充分.作为"截贿"行为对象的财物具有赃物与犯罪所用之物的双重性质.财产法益化的"截贿"财物使之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在涉及截取贿赂的场合中,依然可以通过有无明确的贿赂对象来判断是不法委托(寄托)还是不法原因给付.有明确贿赂对象的,其交付委托财物的行为不具...>>详细"截贿"行为在实践与理论中的讨论依然很不充分.作为"截贿"行为对象的财物具有赃物与犯罪所用之物的双重性质.财产法益化的"截贿"财物使之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在涉及截取贿赂的场合中,依然可以通过有无明确的贿赂对象来判断是不法委托(寄托)还是不法原因给付.有明确贿赂对象的,其交付委托财物的行为不具有"终局性",是不法委托(寄托);侵吞该贿赂的构成侵占罪.没有明确贿赂对象的,其交付委托财物的行为具有"终局性",符合不法原因给付;侵吞该贿赂的,虽然构成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但违法性上受到阻却,因此不构成侵占罪.
截贿、不法原因给付、诈骗罪、侵占罪
DF61(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CFX036
2022-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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