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利益冲突罪立法体系的发展逻辑及其启示
美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历经15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三驾马车"结构.利益冲突罪肇始于19世纪中叶,经历三次变革与转型,于20世纪中叶成为美国现代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重心.利益冲突罪以公职义务违反作为犯罪化根据,旨在消除公职人员因公私利益悖论而引发的公共利益风险.该罪的设立及其体系化,突破了传统贿赂犯...>>详细美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历经15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三驾马车"结构.利益冲突罪肇始于19世纪中叶,经历三次变革与转型,于20世纪中叶成为美国现代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重心.利益冲突罪以公职义务违反作为犯罪化根据,旨在消除公职人员因公私利益悖论而引发的公共利益风险.该罪的设立及其体系化,突破了传统贿赂犯罪的"权—利"关系结构,调整了"结果本位主义"立场,在传统结构模式之外,创造性地建构起"权—职—利"的新型结构关系.通过明晰职责义务在"滥权"与"谋利"之间的衔接关系,实现了立法重点由交易禁止向利益冲突的转型.当下,我国治理贿赂行为立法体系存在定位单一、立场守旧的问题,应当以积极治理主义为导向,引入利益冲突的法益定位,才能促进立法体系的现代化.
美国贿赂犯罪、利益冲突罪、法益定位、立法体系
D(政治、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ZDA135
2022-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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