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恢复"刑法评价的模式比较
"恢复"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刑事司法实践也不例外.犯罪行为停止于既遂形态后,行为人通过自主有效的事后行为消除危险或者恢复法益的情形,即为"法益恢复"现象.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自行主导的"法益恢复",带有难能可贵的人性回归色彩,应予实质性从宽评价.关于"法益恢复"从宽评价的理论模式,"危险犯中...>>详细"恢复"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刑事司法实践也不例外.犯罪行为停止于既遂形态后,行为人通过自主有效的事后行为消除危险或者恢复法益的情形,即为"法益恢复"现象.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自行主导的"法益恢复",带有难能可贵的人性回归色彩,应予实质性从宽评价.关于"法益恢复"从宽评价的理论模式,"危险犯中止说"主张"既遂后仍然存在中止空间",但该学说在本质上是对犯罪既遂立法权力选择的否认,科学性存疑;"实质性违法阻却说"将犯罪既遂形态前提下的"法益恢复"回溯至"违法"视域进行实质判断,与犯罪论体系形成逻辑上的冲突.事实上,"法益恢复"的刑法评价与犯罪论体系无关,而只与刑事责任承担与刑罚裁量有关.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指导下,"法益恢复"刑法从宽评价的模式选择,应在"罪"之判断的基础上,在"责"之领域进行实质化分析."法益恢复"刑法从宽评价模式,可以通过罪之判断完成后"刑事责任熔断"的机制构建,整体性地实现对行为人罪责刑的综合评价.
法益恢复、犯罪中止、违法阻却、刑事责任熔断、罪责刑相适应
D914(法学各部门)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FXC001
2022-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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