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定域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定域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以18宗包含海运区段的涉外多式联运定域损失索赔案件为切入点,梳理定域损失发生时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法律适用差异,提出以下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05条关于网状责任制的规定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其仅在将中国法律作为多式联运合同的准据法时才发挥实体法律适用规则的功能,并可指向域外实体法的适用。定域损失发生时,除中国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强制适用或者调整定域损失区段运输方式的第三国强制性规定(公共政策)为中国互惠承认外,应优先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合意选择多式联运纠纷的准据法,当事人未明示选择的,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多式联运合同适用的准据法。
多式联运、网状责任制、定域损失、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
D922.294(中国法律)
2022-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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