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属性确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不符合超个人法益的特征,公民个人信息亦不具有超个人属性.本罪的超个人法益解读缺乏根据,属于理论误读,且具有危及罪刑法定原则的风险.基于《宪法》以及《民法典》等前置法准据,公民个人信息具有明确的个人权利属性,其刑法保护意义集中体现为对个人信息自决及个体社会交往利益(如人...>>详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不符合超个人法益的特征,公民个人信息亦不具有超个人属性.本罪的超个人法益解读缺乏根据,属于理论误读,且具有危及罪刑法定原则的风险.基于《宪法》以及《民法典》等前置法准据,公民个人信息具有明确的个人权利属性,其刑法保护意义集中体现为对个人信息自决及个体社会交往利益(如人身、财产及隐私安全)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共价值,也应在个体论视角中衍生性地予以定位,具体表现为公民对公共价值的尊重,作为对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的限缩.相应地,本罪法益应当完整概括为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及相关社会交往利益.该理解既可以解释本罪中被害人同意的限制问题,也为本罪的罪量和法益侵害程度判断提供了进一步的理论根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超个人法益、信息自决权、社会交往利益、被害人同意
D(政治、法律)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20CFX004
2022-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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