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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认定传播行为的"新公众标准"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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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在《当代法学》2022年第1期撰文指出,欧盟法院为认定"向公众传播行为"而提出的"新公众标准"是误读《伯尔尼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指南》的结果,虽经欧盟法院的限缩性解释,也与国际条约不符.根据"新公众标准"为"深层链接"定性的做法,混淆了对传播权的保护和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也混淆了直接侵权与间接...>>详细王迁在《当代法学》2022年第1期撰文指出,欧盟法院为认定"向公众传播行为"而提出的"新公众标准"是误读《伯尔尼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指南》的结果,虽经欧盟法院的限缩性解释,也与国际条约不符.根据"新公众标准"为"深层链接"定性的做法,混淆了对传播权的保护和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也混淆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限.

著作权法、伯尔尼公约、欧盟法院、向公众传播行为、直接侵权、深层链接、国际条约、间接侵权、技术措施、当代法学

D923.41(中国法律)

2022-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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