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修正案模式检讨
与1996年以及2012年中国《刑事诉讼法》两次修改不同,2018年修法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完成.根据刑事诉讼法基本法律之定位以及《宪法》《立法法》上"闭会期间""部分补充和修改"等关键词语的法解释分析可知,以修正案形式修改基本法律的方式有待商榷——对于"牵一发而动全...>>详细与1996年以及2012年中国《刑事诉讼法》两次修改不同,2018年修法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完成.根据刑事诉讼法基本法律之定位以及《宪法》《立法法》上"闭会期间""部分补充和修改"等关键词语的法解释分析可知,以修正案形式修改基本法律的方式有待商榷——对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刑事程序法律尤其如此.长此以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面向以及法的安定性、权威性皆会受到负面影响,同时限缩公民权利的制度性门槛也将降低.为了兼顾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严肃性与灵活性,一方面需通过《宪法》《立法法》相关条文规定的时间、数量、框架三要素,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进行严格限制;另一方面,在严格遵循法律保留等原则下,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准立法式改造是一条可行的改良路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立法权限、解法典化
D(政治、法律)
2022-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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