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区反垄断执法协同机制的构建——以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为背景
在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反垄断执法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反垄断执法以2015年12月起实施的《竞争条例》为法律基础,以竞争事务委员会与竞争事务审裁处为机构保障,通过指控案件、发出集体豁免命令、缔结谅解备忘录、多样化的竞争倡导手段4类形式开展反垄断工作。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反垄断法制体制,因所处市场经济环境和所处法域环境不同而存在一些根深蒂固的差别,这会成为两地反垄断执法协同的现实障碍。未来两地反垄断执法的协同主要有赖于如下实施进路:其一,两地反垄断法制联动式的改进,解决各自存在的反垄断法实施缺憾,为两地协同机制的构建塑造制度基础;其二,两地开展广泛、深入的反垄断执法协调与合作,共同维护粤港澳大湾区统一大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粤港澳大湾区、我国内地、香港特区、反垄断执法、协同机制
D922.294(中国法律)
2022-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