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与公安主体互涉案件管辖问题研究:解析与建构
监察与公安主体互涉案件是当前监察实践的难点之一.在此类案件中,同一行为主体涉嫌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该互涉主体可能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也可能属于非公职人员.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可能存在密切联系,也可能不具备实质性关联.职权原则要求各机关只能在其管辖范围内承办案件.在此基础上,监察与公安主体互涉案件不宜...>>详细监察与公安主体互涉案件是当前监察实践的难点之一.在此类案件中,同一行为主体涉嫌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该互涉主体可能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也可能属于非公职人员.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可能存在密切联系,也可能不具备实质性关联.职权原则要求各机关只能在其管辖范围内承办案件.在此基础上,监察与公安主体互涉案件不宜采取并案管辖,而应采取分案管辖,并在特定情形下进行二机关之间的联合办案.在分案管辖的基础上,相对于主罪主导原则,监察与公安主体互涉案件应适用监察主导机制.监察机关的主导地位不仅体现在宏观办案思路的指引上,还体现在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适用、取证程序运行、律师介入可能性、移送审查起诉管辖等具体诉讼行为的决定权上.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主体互涉案件、分案管辖、监察主导
DF73(诉讼法)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8YBA415
2022-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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