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解释论
《民法典》"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不是一项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与该规则的立法初衷相背离.为矫此弊,对于《民法典》第404条应作如下解释:首先,应将"动产"限缩解释为"存货".其次,在判断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时宜同时考虑"经营范围"与"通常或惯用做法"因素.再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方式不应拘泥于现金,对于"...>>详细《民法典》"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不是一项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与该规则的立法初衷相背离.为矫此弊,对于《民法典》第404条应作如下解释:首先,应将"动产"限缩解释为"存货".其次,在判断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时宜同时考虑"经营范围"与"通常或惯用做法"因素.再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方式不应拘泥于现金,对于"合理"的判断宜参考善意取得制度中对"合理价格"的认定.从次,买受人取得的是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最后,买受人"善意"是该规则的必要构成要件,《民法典》第404条存在隐藏漏洞,应当采取目的论限缩对该漏洞加以填补;《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第1款未能参鉴比较法上的可取经验,存在过度限缩该规则适用范围之嫌.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动产抵押、善意取得、民法典
DF521(民法)
2022-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