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国家所有法权秩序的内在逻辑与实现机理
我国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指向国家所有的权力而非国家所有权,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宪法规定中不能直接析出土地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土地国家所有权系由宪法上国家所有的权力所创设,并经国家立法确认后形成,其功能在于形成土地国家所有的物权实现机制,在确保土地所有权人不变的基础上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同时满足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价值追求。土地国家所有法权秩序的运行,既涉及对土地国家所有权的保障,也涉及对土地国家所有权的限制;既要求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履职,也强调对土地行政管理权的行使予以制约和监督。要确保土地国家所有法权秩序的运行切实服务于公共利益,关键在于健全和完善公共性保障机制,平衡好土地国家所有权与土地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关系。
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权、土地制度改革、法权秩序、公有制
D921;D922.3;D923.2(中国法律)
2022-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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