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罪.犯罪人不仅违反了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规,还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将药品"黑作坊"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同等处罚;明确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具...>>详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罪.犯罪人不仅违反了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规,还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将药品"黑作坊"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同等处罚;明确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具体情形;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提议废除对于假药与劣药的概念进行对立划分,统称为不合格药品;并合并《刑法》第141条和第142条,相应的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罪;基于民生刑法观和风险刑法观,设立药品监管渎职罪时,同样不能忽视抽象危险犯问题,确有必要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药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药品监管、渎职犯罪
D924.3(中国法律)
2022-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