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评价利益的权利保护模式及规则构造
消费者评价利益不同于作品利益或数据利益,是由消费者专属享有并受其自由支配的言论自由,是消费者精神劳动创造成果的再现,也具备一定的社会公共属性.消费者评价利益在既有行为规制框架内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还存在部分缺陷,突出表现为将主体性利益客体化对待,并排除消费者的请求权,故既有行为规制框架不足以...>>详细消费者评价利益不同于作品利益或数据利益,是由消费者专属享有并受其自由支配的言论自由,是消费者精神劳动创造成果的再现,也具备一定的社会公共属性.消费者评价利益在既有行为规制框架内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还存在部分缺陷,突出表现为将主体性利益客体化对待,并排除消费者的请求权,故既有行为规制框架不足以全面保护消费者评价利益.由于消费者评价利益对消费者极端重要且易受侵害,有必要将其法定化为消费者评价权.短期内,消费者评价利益可"寄生"于消费者批评监督权中获得保护;从长远来看,应通过行为规制与权利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保护.
消费者评价、消费者评价利益、消费者评价权、言论自由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122
2022-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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