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调解制度的优化与创新——以《新加坡公约》为背景
《新加坡公约》对我国生效之后,符合公约条件的调解协议将可以获得终局效力和强制执行力,这对于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了促使我国的商事调解制度与《新加坡公约》接轨,一方面需要推进专门的商事调解立法,从法律上对商事调解基本问题进行规定,并对与公约义务不符之处进行调整与修正;另一方面也需要积极开展商事调解基础设施建设,在调解机构的运营管理、调解规则与调解员行为准则的设计和制定、调解员的选择与监督,以及对商事调解中人文因素的注重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形成高水平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作为进行商事调解制度优化试点的选择平台.
新加坡公约、商事调解、自贸试验区
D997.4;F259.27;G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2022-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7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