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理论重释与体系展开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呈现出相对粗略、分散甚至残缺的现象,这可能导致行政执法因证据规则不足而产生证明标准不明和法律适用混乱等问题.从理论认识上来说,应当重新审视行政执法证据规则与诉讼证据规则的关联和区分,既不能与之脱节也不能与之混同;应当准确把握"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平衡二者在执法证据规则内部产生的冲突和矛盾;应当基于行政机关的自身特点和行政执法的特殊领域重新阐释证明标准,对照诉讼证据规则重塑执法证据规则的基本类型.从制度体系建构来说,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应当符合行政执法自身性质特点,并与诉讼证据规则保持一定关联和衔接,从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和认证规则等四个方面展开体系重构.
执法证据规则;诉讼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体系重构
北京市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研究"项目编号:20ZDA26
2021-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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