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立法中全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行政立法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的客观要求,是我国法治建设由过往形式法治走向"良法善治"的逻辑必然,是行政立法回应时代变迁和克服以往立法价值性不彰问题的现实需要,其本质在于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质,达致行政法律价值目标与制度规范的有机统一.其立法现状为侧重于在立法宗旨、立法原则和特定规范中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缺乏在行政法规范中体系化和系统化融入核心价值准则,尤其是未有机融入由系列程序和诸多方式构成的行政立法机制,机制不健全十分明显.健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政立法机制,是新时代新历史阶段行政立法的应有走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政立法、融贯
D922.1;D616;D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VHJ003
2021-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5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