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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心主义环境立法倾向及其矫正

引用
基于城乡二元结构和“重点论”法治思维产生的城市中心主义环境立法倾向虽然在一定历史阶段具有合理性,但也带来一系列法治后果,如倾斜性立法资源配置会引发环境法治运行偏轨,制度“剪刀差”容易诱发环境污染转嫁与风险外溢,“污染避难所”效应易导致城乡环境非正义,等等.考察近40年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情况可以发现,这种立法倾向已经渗透在我国环境法制的各个方面.为消解这种不平衡结构,应对城市中心主义环境立法倾向予以矫治,实现从基于城乡分立的重点立法向基于城乡统筹的协同立法的转变,基于城乡一体化治理理念健全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和监督管理体制,并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环境风险外溢情形的制度管控,以切实提升环境法制的实施效果.

城市中心主义、环境立法、一体化治理

F291.3;D927;F1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095

2019-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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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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