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特鸿沟”的误读及其社会政策诠释
刑法教义与刑事政策的紧张关系并非李斯特刑法理论的本意.一方面,李斯特“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的论断是费尔巴哈“刑事政策是立法国家智慧”的论断及其刑事立法政策思想的重要补充,是刑事司法政策的范式、刑事政策的阶段性存在,并不意味着截然区分刑法教义与刑事政策理论的“李斯特鸿沟”的存在.另一方面,从“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至理名言出发,李斯特不仅认同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的运动、转化,而且明确提出了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同时发展、齐头并进”的要求.基于社会因素的普遍存在及其整体改善的需要,“最好的社会政策”依然是犯罪治理体系及其能力建设的指南;作为社会政策的刑事政策不仅融通于犯罪治理的运动形态之中,并在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辩证统一中奠定了系统抗制的基础.
李斯特鸿沟、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刑法教义、融通
云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中的犯罪治理理论研究”YB2016028
2019-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