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我国新<婚姻法>增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其在范围设置、宣告无效或请求撤销的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缺陷,影响了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建议缩小无效婚姻的种类,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调整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人,将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机关限定为人民法院,并进一步明确适用程序;尊重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既成事实,加强对其子女利益的保护,增设婚姻无效责任主体法律责任.
《婚姻法》、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缺陷、完善
D923.9(中国法律)
2011-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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