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抗有组织犯罪之秘密证人保护——以德国法为视角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特征对刑事追诉机关的调查活动带来极大困难.除非赋予警方运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权力,如监听、运用线人或卧底警察,并制定秘密证人的审理程序,或者为证人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以鼓励和保障普通证人、卧底警察或线人可以顺利出庭作证,否则难以对有组织犯罪予以必要的追诉和审判.就秘密证人于审判程序中的审理方式与保护措施而言,德国是目前立法及实务运作上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其秘密证人制度的规定与运作方式可为我国对抗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参考.
有组织犯罪、秘密证人、证人保护
DF611(刑法)
2011-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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