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我国仲裁证据制度之探析
我国仲裁法没有建立独立的证据制度,而由于对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定位缺乏充分合理的认识,往往将仲裁的证据制度简单等同于诉讼的证据制度,由此导致仲裁庭在事实认定上缺乏科学规范的指导,因此要建构和完善仲裁之证据制度,就必须理清仲裁与诉讼的关系,这样才能使仲裁证据制度既保持其独立性,避免受到诉讼的不当干预,又能在诉讼的协助和支持下,通过其证据制度的运行,使仲裁公平高效的解纷功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仲裁、诉讼、证据
DF75(诉讼法)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07C782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2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