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物权法》的实施
<物权法>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将对林业行政管理模式产生很大影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国家生态建设与维护林农合法物权之间的关系.森林资源与传统物权法上的物有很大区别,集体林权受到了<森林法>上生态公益的诸多限制.林业物权应区分生态公益林物权与商品林物权,便于商品林按照市场规律经营,以满足社会对森林资源的经济需求为主要目的,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森林法>应规定商品林采伐申报制度,保障林权权利人的林木采伐权.林地地役权制度与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联系十分密切,可以通过确立林地地役权来推动国家的生态建设事业.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物权法》、商品林物权制度、生态建设、林地地役权
F326.20(中国农业经济)
国家林业局重大问题调查研究项目
2008-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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