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孝伦理与汉代行政法
自儒家孝伦理思想形成、完备后,其治世功能在汉朝得到了统治者的充分重视,儒家的孝伦理与国家的法律实现了充分的融合,孝伦理全面法律化.表现在行政法领域,则为在官吏管理上以孝选拔官吏、对在职官吏是否行孝进行奖惩、要求官吏推行孝教并进行褒奖;在文化教育上确立《孝经》的经学地位,并将其作为全国性的教材;用诏令形式优抚老年,颁布养老令、高年赐王杖;以诏令形式奖励孝子等.
孝伦理、汉代、行政法
K23(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公元1840年))
2008-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09-2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