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伪证罪立法局限及完善探析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之”律师伪证罪”在立法理念和法条规定上存在一定的立法局限,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不仅要从刑事实体法角度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进行立法完善,而且要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进行相应的保障性规定.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应采用刑法修正案对该法条作出立法限制,对该法条中的”威胁”、”引诱”、”情节严重”等词作出明确、规范的司法解释.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应将律师惩戒程序作为追究本罪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设置一些包括回避程序在内的特别程序;明确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原则;设立证据开示制度.
律师伪证罪、立法局限、立法完善
DF713(诉讼法)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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