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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7473.1999.02.024

论因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引用
@@ 误解是导致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是民事行为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鉴于有关法律条文尚不完善和健全、司法实践中把握和处理也很不一致的现状,本文拟就此类行为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谈谈粗浅的看法.

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意思表示、司法实践、民法通则、法律问题、法律条文、法定事由、当事人、可变、处理、撤销

D9(法律)

2008-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3-6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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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师专学报

1671-7473

63-1060/G4

1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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