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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76条(逾期利息支付义务)评注

引用
《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的逾期利息支付义务,旨在以约定或法定的损害赔偿额预定来限定其违约责任,减轻当事人及裁判者个案举证及论证的负担.作为中国民法的定制规范,第676条排除了贷款人的其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并优先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该条不仅适用于本金逾期的情形,也适用于支分权利息债权对应债务的逾期履行.第676条规定的逾期利息实际上是逾期还款的违约损害赔偿,无论是否存在相应约定,贷款人均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金融机构借款中,贷款人还可以就逾期利息计算复利.逾期利息的计算受到司法解释确定的利率上限的限定,司法裁判则普遍忽视逾期利息、尤其是复利的计息周期,可能的法定复利也由此被忽略.

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国家有关规定、复利

17

D923.6;F832.4;F293.3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3-10-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7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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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280

11-55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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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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