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承担之一元论构造
合同承担移转的是合同关系,而非债权和债务.除三方合同外,合同承担还可由相对人准许让与人和受让人订立的承担协议而实现,未经准许,对相对人不生效.视当事人之意思亦可成立并存的合同承担.确定合同承担所移转之债的范围应考虑继续性合同的特性.相对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其与让与人因其他关系所生之抗辩,受让人不得向相对人主张属于让与人的抗辩以及其与让与人承担协议中的不履行抗辩.从基础合同当事人处受让已产生债权的受让人能否对抗嗣后受让基础合同的受让人,取决于它们各自产生对抗性的时点之先后;若债权在让与时未产生,合同地位的受让人优先.
合同承担、合同关系、准许、合同地位、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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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F014.2;F2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23T160221
2023-10-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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