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限制自认——以《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为对象的研究
限制自认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的困境与我国诉讼制度的痼疾有关,而《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出现则放大了原有的问题.比较法上限制自认的不同应对思路并不存在本质冲突.我国实务对于《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解释模糊了证明责任与自由心证各自的作用领域,危及了证明责任规则的稳定性,同时导致了限制自认与其他规则的体系化困境.欲解决上述问题,应明确限制自认处理的二阶化思路.在辩论原则的框架下筛选符合自认条件的限制自认,并将不构成自认的限制性陈述作为自由心证的对象.为此,应强化自认的意思表示效力,通过概念体系的精确化和适用阶段的限缩解释,避免限制自认的宽泛适用;并通过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的适度区分,厘清作用于证明责任的限制自认和作用于自由心证的限制自认.
自认、限制自认、证明责任、辩论原则、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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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I206.7;B08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AZD118
2023-10-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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