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分离的误读与澄清
我国理论与实务在审执分离上的对立阻碍了《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进程.但是,双方都误读了审执分离.理论一方误读了审执分离的代表性.审执分离的原型是德日两国特有的多元执行体制,诞生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至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前后欧洲大陆复杂的政治环境.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德日两国持续不断地进行执行体制改革,其多元执行体制已实质消融.实务一方误读了审执分离的理论渊源.德日两国把一元执行体制作为理想形态,不可能发展出与其相悖的审执分离理论,也就谈不上给我国提供借鉴.我国审执分离理论是一种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本土方案.因此,民事执行关系的调整应当以法律调整为重,作为政策调整产物的审理分离理论应被扬弃.执行体制的讨论需要重新设置议题.
强制执行、审执分离、一元执行体制、多元执行体制、审执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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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K565.41;D616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教育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对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的阶段性成果
2023-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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