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场景化法益观的理论构造与实践立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存在个人法益、超个人法益以及混合法益的观点聚讼,其争议的焦点在于个人信息的性质厘定.场景化视域下,以个人信息的性质为依据可以将个人信息区分为一般识别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复杂隐私信息和单纯隐私信息.其中,单纯隐私信息并非本罪的保护对象.一般识别信息场景中,本罪的保护法益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自决权;敏感个人信息和复杂隐私信息场景中,本罪的保护法益主要表现为公民信息安全.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应为作为个人法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和作为超个人法益的公民信息安全.个人信息自决权与公民信息安全之间是并列择一关系,行为只侵害单项法益的情形下,依然可以成立本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场景化法益观、个人信息自决权、公民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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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TP393.08;G249.2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攻关项目22JZD002
2023-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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