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主义视野下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法律治理
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确定缺乏明确的规则依据.在劳动者的竞业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且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场景下,高额违约金的酌减完全依赖法官高度分散化的判断和裁量,不仅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秩序风险,也削弱了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制度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之间的平衡效果.应基于整体主义的理念及方法完善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法律治理.以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违约金的裁量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主张不超过约定补偿金总额5倍的违约金.完善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治理的配套制度,明确未约定补偿金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完善劳动者主张法定补偿金的确定规则、允许当事人就竞业限制违约金纠纷直接提起诉讼.引入竞业单位赔偿责任和劳动者离职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保险,构建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风险及成本分担机制.
竞业限制违约金、竞业限制补偿金、裁量标准、风险分担、整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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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F272.92;G647.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197
2023-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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