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法定监护中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35条第3款解释论
《民法典》采纳替代决策的监护模式,成年法定监护制度与行为能力挂钩,以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为原则而忽视其真实意愿.作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为贯彻该公约第12条的"法律能力人人平等"原则,亦应像多数缔约国那样,摒弃替代决策模式,采纳协助决策的监护模式,并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作为成年法定监护的核心和基础.为此,采用解释论的方法,通过对《民法典》第35条第3款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提高认定无行为能力的标准、在扩大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范围的基础上适度放宽认定限制行为能力的标准,并允许能够表达自己意愿的成年人为获得监护保护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监护人的选任和监护职责履行的过程中优先适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
成年法定监护、真实意愿、《民法典》第35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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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D813.2;D669.69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9SFB2043;19ZFG82002
2023-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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