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给付型返还法效果的内外体系与规范适用
《民法典》中给付型返还制度在内在体系层面,旨在平衡"受领一方的信赖保护原则、给付一方的实质公平原则、兼顾给付双方的风险归责原则"三种价值理念.在外部体系层面,《民法典》第985条规定的不当得利制度构成给付型返还的一般规定,第157条第1句的合同效力瑕疵返还与第566条第1款的合同解除返还构成给付型返还的特别规定,在适用时特殊规定排除一般规定而适用.在建构给付型返还制度的法效果时,给付型返还所蕴含的三层价值维度必须融入"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这一外在体系之中,"一般规定"的法效果围绕"原物返还以及原物返还不能时的价额返还"而展开;"特殊规定"的法效果分别围绕"合同缔约阶段的瑕疵—合同效力瑕疵"与"合同履行阶段的瑕疵—合同解除"而展开.
给付型返还、合同效力瑕疵、合同解除、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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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G642.0;G80-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CFX031
2023-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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