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财产构造
在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时,应当区分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数据资源具有宽泛用途和潜在应用价值,应以促进合理利用为财产构造的目的,需要较强的法定干预.数据产品具有特定用途和明确应用价值,需要维护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愿交易.企业控制的公开个人数据集合通常是数据资源的组成部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可携带权规定、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规定等已经为个人数据合理利用提供了基础规则.在经营者之间,为实现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不应向控制者直接赋予排他权,而应向其赋予收费权.数据资源控制者声明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与不特定主体订立合同的,其对不支付合理费用的获取者可以请求停止获取数据资源;其未作出FRAND声明且未按照该原则磋商的,无权请求他人停止自助获取数据资源.
数据基础制度、数据资源、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保护、FRAND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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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2;F276.6;F83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CFX050
2023-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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