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程序性规制定位重塑与规则再造——以《民事诉讼法》第115条为中心
随着司法实践中适用率的逐渐增加,民诉法中正面规制虚假诉讼的第115条要求的职权探知主义,严重紊乱了正常的辩论主义审理程序,降低了诉讼效率甚至侵犯了当事人诉权,增加了民事诉讼模式向职权主义逆流的风险.民诉法第115条适用紊乱的根本原因在于,确认虚假诉讼核心要素的诉的利益这一属于诉讼要件的要素,在我国现行诉讼模式下贯穿于立案和审判两个阶段,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设立独立的诉讼要件审理阶段.现行诉讼审理阶段模式和立案登记制改革方向都没有将诉讼要件作为单独的诉讼阶段,且复式平行审理模式无益于虚假诉讼程序规制对于辩论主义诉讼模式紊乱的修复.重新审视虚假诉讼程序规制与现有民事诉讼模式的深层矛盾,将虚假诉讼程序规制在虚假诉讼治理中定位为补充性和兜底性的地位,在此定位下,扩大虚假诉讼程序规制范围、明确构成要件和裁判方式,以增加司法适用的操作性和统一性.
虚假诉讼、诉讼要件、职权探知主义、民诉法第1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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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TP373;D63
2023-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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