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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请求权的理论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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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请求权最初以"承担风险者,应享有利益"原则为基础.在罗马买卖法上,价金风险原则上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卖标的物因意外灭失时,为公允起见,应使买受人取得由此所生代偿利益.普通法延续了罗马法传统,代偿请求权以买受人承担风险为基础,在债务人可归责时,不适用代偿请求权.德国在继受该制度时,将之扩张适用于债务人对给付不能可归责的所有情形..自此,代偿请求权与风险负担规则脱钩,与违约损害赔偿并行.当代学者提出许多学说试图阐明代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然其均存在不妥之处.在现代法律体系下,代偿请求权旨在维持当事人间既定的利益安排,风险负担规则与损害赔偿均不足以实现该功能.我国《民法典》未规定代偿请求权,学理上尝试通过对现行法中具体制度的适用与类推适用构造代偿请求权,但诸般学说各有未尽完善之处.维持当事人之间既定利益安排这种思想——代偿思想,贯穿于现行法的诸多制度中,可借助代偿的法律思想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确立我国法上代偿请求权的规则.

代偿请求权、风险负担、损害赔偿、代偿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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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F270;F810.42

2023-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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