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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治建设的两元进路及其融合

引用
我国乡村的法治建设包括国家层面的乡村法治建设和村组层面的乡土法建设两个层面,呈现两元进路.国家层面的乡村法治建设与村组层面的乡土法建设都发挥了积极的功能,也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不足和障碍.其中,国家层面乡村法治建设发挥着主导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主体的越位缺位、规范无法反映客观现实和满足社会需要、运行悬浮化和在地性不够等问题;村组层面的乡村法治建设具有实际的效用,但也存在着主体虚化、内容泛化、实施弱化、效果散化等问题.为全面推进乡村法治建设,缓解两个层面乡村法治建设的内在张力、形成乡村法治建设合力,应当在坚持互相尊重原则、实质融合原则的基础上,从主体融合、规范融合、运行融合三个维度推动乡村法治建设的多类主体协同、多元规范互纳、多重环节相洽,实现国家层面的乡村法治建设与村组层面的乡土法建设的有效融合.通过融合建设乡村法治,更高水平地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乡村法治、国家法、乡土法、融合发展

16

D920.0;D616;G80

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课题2022002

2023-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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