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股东间接申诉:表现、成因、影响及规制
当前,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体系改革的重点聚焦于投资仲裁限制国家管制权的"公法"影响,较少关注投资者—国家仲裁限制国家如何制定国内私法制度的"私法"影响."私法"影响的表现之一为,在仲裁庭适用投资条约的定义条款、实体待遇条款、程序条款及习惯国际法的责任制度的过程中,这些规则的联合引发了意外效果,允许股东利用投资仲裁提起"间接损失"申诉.这种模式背离了国内私法和国际公法层面确立的不允许股东救济间接损失的原则,扭曲甚至取代了"国内公司法"的制度安排.国际投资体制正处于变革的关键期,通过强调国家回归、仲裁庭需要发挥能动性及通过股东—公司间的私人安排,可以缓解这种"私法"影响.
投资者国家仲裁、股东间接申诉、私法影响、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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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4;F830.59;F271.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22-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8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