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产官僚制与早期现代法:韦伯理论与清代法的对话
在韦伯理论与清代法律史研究之间,仍存在丰富的对话空间.家产官僚制概念仍是理解清代法的核心线索.这一支配类型对清代国家、社会和经济等领域中的法律与习惯,产生广泛又深刻的影响.在清代刑法中,家产官僚制中的官僚制成分起着主导作用,从而使法律运行呈现职业化和合理性色彩.清代家产官僚制法律尝试创设一个身份齐平化的社会,但该进程遭遇了来自父权制家庭伦理的阻碍.在清代独特的政治和意识形态语境下,已初步实现齐平化的清代社会,实现了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经济体制,诸多民事习惯也呈现明显的市场—产权逻辑.清代国家法在原则上尊重习惯,保护产权,认可市场.但当面临市场脱嵌带来的社会和政治威胁时,国家法又倾向于从家产官僚制的本能出发,施加效果并不明显的局部干预.以修正后的韦伯理论重观清代法,有助于发现这一法律体系所蕴含的、与欧洲历史上绝对主义国家之法律具有足够可比较性的早期现代性.
韦伯、清代法、家产官僚制、早期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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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9;TN919.3;B223.1
上海市曙光计划19SG03
2022-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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