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对创新影响的反垄断审查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创新的影响存在竞争外生与竞争内生两种模式,前者将创新作为竞争的外在因素独立评估,后者将创新作为特定竞争维度纳入竞争机制一并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确保该法功能定位的稳定,我国应采用竞争内生模式,关注交易对竞争机制造成的创新竞争层面的具体损害.执法部门可以通过相关市场、交易方以及交易的特征,来判断特定案件是否需要评估创新竞争损害.横向交易中的单边效应与纵向交易中的原料封锁是评估创新竞争损害的主要损害理论基础,实际竞争和潜在竞争以及产品创新和产业创新则是个案可能涉及的不同情形.执法部门应该合理把握创新竞争评估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在确认存在损害的案件中充分尊重交易方的效率抗辩.
经营者集中、创新、竞争、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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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F275;G306
2022-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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