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变革理论视阈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进阶
在"市场决定论"指导下正确处理市场自治与政府规制的关系,是建设统一大市场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传统的政府规制先天缺乏市场公平竞争基因,导致作为规制表象的政策措施具象为行政性垄断,干扰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和市场公平竞争相抵牾,规制亟待变革.源于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后规制",强调政府规制与市场竞争均是配置资源、增进福利的工具,不是非此即彼的价值目标,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后规制"工具可以为政府规制植入竞争基因、提供优化路径,从源头上预防行政性垄断,进而缓释政府规制与市场竞争的张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长期以来的软法属性严重制约了制度效能,亟需确立并健全该制度的法治化,实现对政策措施从软约束向刚性约束的进化和从背离公平竞争向助力公平竞争的纠偏.2022年新《反垄断法》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融入其中,意义不言而喻;未来应择机推进公平竞争审查进阶为合宪性审查,持续推动竞争法治进程,强化反垄断法的"经济宪法"地位,为贯彻落实"市场决定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形成现代市场体系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
政府规制变革(理论)、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性垄断、2022年新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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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6;F123.16;G7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AFX019
2022-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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