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之法律性质与体系归属——兼谈《劳动合同法》与《民法典》之协调、互动
劳动合同法实为劳资关系与合同法理融合而生,因而兼具"公法—政策"与"私法—契约"两种元素传承,并在两者互动中衍生出"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民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两条不同的体系归属进路.二者各有分工、侧重,且可互补互足,形成共生格局.目前,仅以劳动法为单边依托的我国,亟需修复后一进路,在《民法典》有意留白的情况下,通过《劳动合同法》之完善,引入民法兜底,重塑其双重体系布局及两法(有限)联动.在实际运用中,则需先依具体问题的性质,清晰界分两法作用的范围与方式:若属契约结构下的一般性漏洞,应可交由民法路径为妥善弥补;若属期限、解雇等典型政策性权衡事项,则必须充分尊重劳动法的特殊性,通过劳动法的方法(如劳资博弈)谋求出路,决不能简单套用民法体系而擅动劳资政策布局.以期在两法之界分与平衡中,实现体系融通与平稳过渡.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劳资关系、民法体系、劳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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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F246;G4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95
2022-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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