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阶序列式数据确权规则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资产类型,其权益分配归根结底是如何满足和平衡各方合理利益期待的问题.以虚拟形式存在的数据权利体系与以有体物为原型构建的传统财产权体系在两方面存在重大区别:从数据价值产生过程来看,它是用户和平台持续深度合作、共同投入和维系的结果,具有多方贡献性和合同不完全性特征;从数据法律属性来看,它具有主体非排他性和内容非消耗性的特点,是包含了公共利益、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开放权益集合.数据权益分配应当遵循二阶序列式论证规则:一是公共利益与人格利益一般优先,即《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确立的个人数据权益与公共数据权益构成法定优先权;二是财产利益分配,在公平与效率原则指导下,按各方在数据活动中的贡献度确定权利边界.
数据、权益分配、权利束、法定优先权、贡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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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TP311;G254.3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A049
2022-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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