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客体:民法典规定的时隐时现与理论完善
民事权利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之一,在《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民法一般规则中具有重要地位.《民法典》在"民事权利"一章,对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采取了"时隐时现"的方法,形成了基本完善的民事权利客体体系.在法国模式、德国模式和俄罗斯模式三足鼎立的民事权利客体的立法方法中,属于比较先进的立法,符合民事权利客体立法的发展潮流,但存在不够完善的问题.对此,民法理论研究担负了继续完善民事权利客体及其体系的重要任务.在《民法典》不承认法理为民法补充渊源的情形下,应当积极促进民法理论向习惯法或者司法解释的转化,使我国民事权利客体及其体系不断完善.
民法典、民事权利客体、民事利益、立法模式、理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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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7;D829.12;F224.32
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重点研究项目21FXA004
2022-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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